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火炬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兵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国家、兵团、师(院、校)和行业的攻关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成果及其它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的项目。
第三条 火炬计划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条 火炬计划重点发展领域是:新材料、医药与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新能源、高效节能、环保及食品、纺织、建材、化工、农用装备与制造业等。
第五条 火炬计划项目资金投入:项目资金投入以企业为主(自筹、银行贷款),兵团给予适当贴息。
第六条 火炬计划由兵团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兵团科技局承担兵团火炬计划的行政管理职能,兵团火炬计划办公室设在兵团科技局高新处。火炬计划日常管理采取兵团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师科技局、院、校科研处)、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兵团科技局作为火炬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火炬计划指南和重点任务的确定;
(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编制兵团火炬年度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督促、检查火炬计划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四)编制年度火炬贴息计划;
(五)颁发项目立项证书、验收合格证书;
(六)从列入兵团的火炬计划项目中择优按照程序推荐至国家火炬计划。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的初审、筛选与申报;
(二)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经费筹措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负责本地域承担的国家、兵团火炬计划项目有关数据的统计。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需调整或撤销等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原则:与国家及兵团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兵团产业的发展方向,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二条 程序:
(一)兵团科技局组织编制、下达火炬计划申报指南;
(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组织年度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并编写项目建议书,报项目组织单位;
(四)项目组织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并汇总报兵团科技局;
(五)兵团科技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组织评审,参照评审意见,编制年度计划,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0月15日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汇总后上报兵团科技局。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银行贷款、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或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兵团科技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列入兵团火炬计划,并向银行贷款推进其产业化的项目,兵团科技局可根据项目年度执行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给予适当贴息或资助。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项目应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组织单位按要求组织好相关材料,向兵团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兵团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为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完成任务不到80%的;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第二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火炬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兵团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