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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1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和执行《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关于加速发展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文)等法规、政策,支持和规范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行为,鼓励其技术创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经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新技术的引进、推广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是指: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十五”计划、2010年科技发展规划、市场需要和企业自身发展要求,在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领域内自主确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引进、消化、合作开发及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技术开发项目),且该项目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或虽纳入计划,其技术开发费用的50%以上由企业自筹的技术开发项目。

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是指:民营科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各项费用。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

2.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3.未纳入国家及自治区各级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4.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开发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该费用以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自治区贸易统一发票的金额为准)。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程序:

一、自治区科技厅及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为民营科技企

技术开发项目申请立项地受理部门。

二、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20万元以上或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立项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费用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技术开发立项申请由其认定的科技行政部门受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申请立项受理、审定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企业证书》副本;

2.《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

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需提交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相关技术开发合同);

4.技术开发费预算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由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范围负责。

第七条 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立项条件和企业所提交材料,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并写出专家综合评审意见。

第八条 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建议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税务机关联合下发《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通知书》,该《立项通知书》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主要凭证之一。

第九条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且技术开发费 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立项通知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用预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税所得额申请表》(此件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科技行政部门各一份)等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地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未按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本条第一款扣除的比例,但可以据实扣除;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也可以据实扣除。

第十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申报不实或经评审不符合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条件的,受理的科技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其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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