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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石河子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师市科技局兴石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11日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石河子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委办局、石河子乡、各科研单位、厂矿企业

修订的《石河子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石河子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自治区科技厅有关科技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师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 师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含课题费结余转入)

 (二) 社会各界的捐款

(三) 其他收入

(四)  存款利息

第二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 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 优先安排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产品基本定型,能够形成规模生产,投资少,风险小,周转快的项目。

(三)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不能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第三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发放形式

在本地区注册的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重点对科研单位开发和急需转化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以及社会发展和农业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产业化给予倾斜支持。具体方式为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借给项目承担单位有偿使用。

第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购置必须的仪器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不得用于传统产业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的项目,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科技发展基金申请借款条件

(一) 借款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并实行单独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二) 借款项目要经过论证,要有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要真实可靠。

(三) 借款单位要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经济实力。

(四) 借款单位必须匹配项目投资规模2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由师市科技局、财政局组成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具体负责办理组织项目库的建立及项目的申请、评审、筛选,编制基金项目计划和工作总结,监督检查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 申请立项单位填写借款项目申请书,并附可行性报告,说明项目内容、实施条件、市场预测、经济效益、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及偿还的保证措施,以及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审查。

(三) 根据项目论证审查意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符合借款条件的项目上报石河子科技局、石河子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借款项目。

  (四)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基金借款项目文件,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手续。

(五) 经批准的基金借款项目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借款期限

科技发展基金借款期限为1年。

第九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担保和抵押

借款单位应提供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担保单位的,可以用其超过借款金额的可变现固定资产提供抵押。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借款单位提供的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能力进行调查,对提供抵押的可变现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对不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担保和抵押,要求借款单位重新提供有效担保和抵押。

第十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偿还

(一) 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及时返还科技发展基金。

(二) 对于效益好、周转快、按期和提前还款的借款项目,借款单位可按程序两次提出申请,在审批时可优先继续予以支持。

(三)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到达时不能归还科技发展基金的,则由担保单位按照经济担保的规定,负责归还科技发展基金本金;用可变现固定资产抵押的,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以归还科技发展基金本金。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并对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要求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二) 借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以保证科技发展基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安全性,杜绝借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充分发挥科技发展基金的效益,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 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执行到期,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违约处理

(一) 借款单位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组织资金按时还款。对没有特殊理由、逾期未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所借科技发展基金的本金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资金占用费。

(二) 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单位,基金委员会将发出催还借款通知书,连续三次收到通知书仍不还款的,无论任何理由,基金委员会都将一律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三) 对逾期半年以上不归还借款的单位,将停止其申请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的权利,并且在三年内不得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申报任何级别的科研项目。

(二) 科技发展基金被挪作它用时,基金委员会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负责管理和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河子市财政局、石河子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石财预字[2004]43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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