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务信息 | 科技管理 | 科技兴石 | 科技统计 | 科技宣传 | 知识产权 | 科技培训 | 科技创新 | 科技援疆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53号)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0月14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12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10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10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10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10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10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10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10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10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10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6-2007 Shi He Zi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八师石河子市科技学技术局 新ICP备05001509
承办:石河子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电话:+86+0993-2625716 邮件:shzpc@126.com